【适用对象】
o①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适用对象:各地市人社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系统对接社保经办业务系统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直接推送至社保经办业务系统,无需用人单位办理。
o②变更工伤登记
适用对象:需要对工伤职工历史登记的认定或鉴定信息(如工伤诊断、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等)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要对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变更进行登记的。
o③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适用对象: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报销。
o④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适用对象: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报销。(已嵌入1.7.2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无需单独申请)。
o⑤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适用对象: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职工因跨地区工作或因工外出发生工伤就医(入院)的情形
o⑥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适用对象:工伤职工已办理转诊转院申请,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就医结束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交通、食宿费。
o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适用对象:
1.职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申领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3.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申领丧葬补助金。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满4个月后,家属生活困难的,申领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
5.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o⑧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适用对象: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三条规定的亲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o⑨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适用对象:供养亲属申请维护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账户(已嵌入1.7.28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无需单独申请)
o⑩养老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适用对象:工亡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已嵌入1.7.2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无需单独申请)
【材料清单】
①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各地市人社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系统对接社保经办业务系统后,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直接推送至社保经办业务系统,无需用人单位办理,无需提供材料。 |
②变更工伤登记 | 1.《工伤保险关系变更表》 2.工伤登记信息维护,各地市人社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系统对接社保经办业务系统后,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直接推送至社保经办业务系统,无需提供材料。 3.工伤保险关系变更, 工伤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含集团所属各分公司之间调动)的,提供文件或调令,验原件。 |
③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1.《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申报门诊医疗费用,提供: (1)门诊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1份; (2)与发票日期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 (3)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1份; (4)门诊检查报告单,原件1份。 3.申报住院医疗费用的,提供: (1)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2)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1份;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备注:就医医院已实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的,不需提供以上三项材料。 4.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供民事赔偿调解书;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 5. 往返交通、住宿费用票据 |
④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本事项已嵌入1.7.2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无需单独申请,无需提供材料。 |
⑤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1.《异地工伤就医报告表》,原件1份; 2.能够证明病情的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即可:病历、检查报告、入院证、疾病证明),验原件。 |
⑥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本事项已嵌入1.7.2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无需单独申请。 1.《转诊转院审批表》,社保经办业务系统自动检索,无需提供材料; 2.往返交通、住宿费用票据,原件1份。 |
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 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1.《工伤保险死亡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属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 3.属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第4个月起其亲属生活有困难的,由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原件1份; 4.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由各地市人社行政部门判定后,将结论推送至社保经办业务系统,无需提供材料; 5.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未实现数据共享前需提供,实现数据共享后无需提供),验原件。 |
⑧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1. 供养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未实现数据共享前需提供,实现数据共享后无需提供),验原件。 3.供养人签订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承诺书。 4.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 |
⑨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本事项已嵌入⑧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无需单独申请,无需提供材料。 |
⑩养老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本事项已嵌入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 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无需单独申请,无需提供材料。 |
备注:选择多个服务事项,涉及相同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供。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 现场办理: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楼(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24号)
2.网报地址: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