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o①创业开业指导
适用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创业者。
o②就业登记
适用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就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o③《就业创业证》申领
适用对象:为符合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办理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
o④创业补贴申领
适用对象: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o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适用对象:
1.个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共同创业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 小微企业: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要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o⑥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适用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
o⑦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一) 档案的接收(流动人员)
适用对象:1.属于民营、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2.属于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户籍(生源)所在地或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3.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不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档案的转出(流动人员)
适用对象:因入学、入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录(聘)及其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将人事档案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转至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单位的流动人员。
o⑧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入
适用对象:无法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落实党员组织关系,人事档案托管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本人已经完成报到手续,党费已缴至转入当月的流动人才党员。
(二)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适用对象:工作单位有党组织(包括单位所在的楼宇、商圈、园区、行业、区域建有党组织),或者因入学、入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聘)用、长期居住自有住房的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名称。
o⑨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适用对象:新开办企业。
o⑩职工参保登记
适用对象:企业新招用员工(职工参保登记即增员申报)。
o⑾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适用对象:
增员申报,企业新招用员工(含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减员申报,企业因职工工作调动、辞职、死亡、丧失国籍办理停保,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o⑿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适用对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仅限区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跨制度、跨省流动就业或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和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参保人员。
o⒀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适用对象:职工跨统筹流动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需转移接续的。
o⒁社会保障卡申领
适用对象:参加社会保险且未提交制卡申请的参保人员。
o ⒂劳动用工备案
适用对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材料清单】
①创业开业指导 | 咨询业务,不需要提供材料,现场解答。 |
②就业登记 | (一)第一类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就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中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所需材料如下: 1.被录用人员劳动合同(验原件); 2.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被录用人员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初次办理就业登记 的被录用人员需提供,用于核发《就业创业证》); 4.被录用人员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招用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的单位提供) 5.填写《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二)第二类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就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中的个体经营户。所需材料如下: 1.申报人员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可查到用人单位信息的,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2.申报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核原件); 3.申报人员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初次办理就业登记的申报人员需提供,用于核发《就业创业证》);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属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提供)。 5.填写《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三)第三类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就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所需材料如下: 1.申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申报人员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初次办理就业登记的申报人员需提供,用于核发《就业创业证》); 3.申报人员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属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提供)。 4.填写《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
③《就业创业证》申领 | 办证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
④创业补贴申领 | 1. 居民身份证(原件,以供现场核验,若能共享核验的无需提供); 4. 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符合困难人员身份的证件(可通过“数字人社系统”核验); |
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人社部门负责贷款人的资格认定和材料的初步审核: 个人:1.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4. 已婚的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结婚证》及其本人和配偶的信用报告,其他贷款申请人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及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的信用报告。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参照上述要求提供信用报告; 5.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原件。合伙创业的可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6. 网络商户应提供网店经营,申报前6个月内的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其他能有效证明交易情况的材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 7. 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应提供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全体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小微企业:1. 《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4. 全体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由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
⑥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1. 就业报到证原件(必选)。 2.报到同时申请档案托管的,办理材料见“档案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 |
⑦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 档案的接收(流动人员): 办理材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必选)。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必选),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必选); 2.不同类型的申请人还需提交:(1)非公单位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必选)(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2)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必选)(由就业创业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档案的转出(流动人员): 办理材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核原件)(必选)。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必选),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必选); 2.拟接收人事档案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原件(必选)。 |
⑧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一)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必选);广西区外需提供《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纸质版介绍信(保存纸质材料并转业务经办部门)。 (二)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必选)(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必选)、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必选)、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必选)),并且提供转入的党组织名称(必选)。 |
⑨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1.《企业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填写银行信息、社保专管员信息,在首次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即可); 2.属于小微民营企业且申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交《小微民营企业申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原件1份。 |
⑩职工参保登记 | 企业新增人员提供: ①《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增员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②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或兼职人员增加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或兼职材料,复印件1份。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 ②社会保障卡或有效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③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或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④在居住地参保提供居住证,验原件。 ⑤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参保,还需提供户口簿(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验原件。 ⑥外地户籍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⑾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企业新增人员,提供: (1)《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增员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2)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或兼职人员增加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或兼职材料,复印件1份。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 ②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③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或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④在居住地参保提供居住证,验原件; ⑤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参保,还需提供户口簿(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验原件; ⑥外地户籍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企业减少人员,提供: 1.《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减员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1份; |
⑿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6.1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转入 | 1.区内转入,提供:《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养老转移接续申请表》; 2. 跨省转入的,参保人员提供原参保地行政区划(或者原参保地社保经办ji及机构)。 |
⑿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6.1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转入 | 办理转入资格申请,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
⑿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6.15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转入 | 退役军人: 1.军队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随军配偶:办理转入资格申请,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
⒀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 |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1份。 |
⒁社会保障卡申领 | 1. 制卡人白底免冠彩色数码证件照(照片要求:正面照,五官清晰,不能穿白色或与白色相近的浅色衣服。文件命名规则:身份证号_姓名.jpg); 2.制卡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制卡申领表(批量)。 申领表详见附件4:社会保障卡申领材料清单(打包办).rar |
⒂劳动用工备案 | 不需要提供材料,跟社保中心、就业中心实现数据共享。 |
备注:选择多个服务事项,涉及相同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供。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广西“数字人社”信息系统、 “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楼(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24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网上查询
【联系电话】
12333